各招聘企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(以下简称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)第四十三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一)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;……(四)将限制结婚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状况作为录(聘)用条件;(五)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(聘)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(聘)用标准的行为”。
现发现个别企业招聘的信息中存在“限定男性、规定男性优先、将结婚或生育”作为聘用条件等就业性别歧视情况,损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。请涉及该问题的企业立即整改,逾期未整改将依法进行处理。
请各企业在发布招聘信息时,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望各企业悉知。